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熒光增白劑ob國家標準

發表時間:2025-07-26 21:02

熒光增白劑ob國家標準

  熒光增白劑OB的國家標準為HG/T 4707-2014,該標準詳細規定了熒光增白劑OB的產品要求、采樣、試驗方法、檢驗規則以及標志、標簽、包裝、運輸和貯存等內容,以下是對該標準的詳細解讀:


  一、標準基本信息


  標準號:HG/T 4707-2014


  發布日期:2014年12月24日


  實施日期:2015年6月1日


  歸口單位:全國染料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起草單位:浙江傳化華洋化工有限公司、國家染料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沈陽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等


  二、產品要求


  外觀:淡黃綠色結晶粉末


  色光:亮藍光


  熔點:196~203℃


  含量:≥99%


  紫外線吸收:1100~1200


  揮發分:≤0.5%


  灰分:≤0.3%


  透光率:450nm≥96%


  三、采樣與試驗方法


  采樣:以批為單位采樣,生產廠以均勻產品為一批。每批采樣數應符合GB/T6678-2003中7.6的規定。


  試驗方法:包括外觀、色光、熔點、含量、紫外線吸收、揮發分、灰分、透光率等項目的測定方法,均按照標準中規定的具體步驟和條件進行。


  四、檢驗規則


  出廠檢驗:產品應經生產廠的質量檢驗部門按本標準檢驗合格并附有合格證明后方可出廠。


  型式檢驗:在正常生產情況下,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型式檢驗。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也應進行型式檢驗:新產品試制鑒定時;原料、工藝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質量時;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進行型式檢驗的要求時。


  五、標志、標簽、包裝、運輸和貯存


  標志:產品包裝上應印有牢固、清晰的標志,內容包括產品名稱、標準號、商標、生產廠名、廠址、凈含量、生產日期或批號等。


  標簽:產品應附有質量合格證,內容包括產品名稱、標準號、商標、生產廠名、廠址、凈含量、生產日期或批號、質量等級等。


  包裝:產品應裝于內襯塑料袋的紙板桶中,每桶凈含量為25kg。也可根據用戶要求采用其他包裝形式。


  運輸:運輸時應防止日曬、雨淋和受熱,不得與酸、堿及氧化劑等混運。


  貯存:產品應貯存在陰涼、干燥處,避免光照和高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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